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尹业强与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业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尹业强被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终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