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赵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海,于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海,男,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于秀芬,女,汉族,教师。本院对陈晓华诉赵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阿鲁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立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立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立平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赵立平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账户内的工资款27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