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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范迪春与赵合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迪春,赵合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范迪春,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合营,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迪春与被告赵合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迪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迪春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迪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迪春承担。审 判 长  孙思军审 判 员  白庆章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