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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双虎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91号原告黄双虎,男,汉族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法定代表人万影,职务负责人。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虎与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黄双虎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