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双虎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虎,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391号原告黄双虎,男,汉族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法定代表人万影,职务负责人。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虎与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处,第三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黄双虎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