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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徐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徐武凤,丁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6313-6。代表人:申屠玉儿,行长。被执行人:徐武凤,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丁福平,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申请执行徐武凤、丁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武凤、丁福平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丁福平名下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徐武凤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298号丁香花园紫庭7号201室房产已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并成交,案外人童定贤以130万元最高价格买受。申请人已经领取案款1260019元。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