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亮与岳纪康、张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亮,岳纪康,张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5民初195号原告:崔亮。被告:岳纪康。被告:张彩,又名张颖。原告崔亮与被告岳纪康、张彩因加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云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纪康、张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亮诉称:原告经营浸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经营护栏,原被告有业务来往。2015年7月份二被告让原告浸塑一批,截止到2015年9月23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浸塑款161880元,二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浸塑款16188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催要浸塑费,二被告一直推脱不给,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浸塑费16188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起算至还款日。被告岳纪康、张彩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本院庭前对被告张彩进行询问,被告张彩承认原告诉状上说的是事实,岳纪康是其丈夫,二人在安平县××村经营丝网生意,自己负责厂内的出入库,岳纪康负责其他一切,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上面为自己和岳纪康的签字,自己又名张颖,所以签字为张颖。根据原告起诉状和被告张彩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确认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161880元,二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所诉货款及利息,如何偿还?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陈述、举证如下:原告经营浸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护栏,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2015年7月份二被告让原告浸塑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截止到2015年9月23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浸塑款161880元,二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浸塑费161880元,岳纪康张颖签字,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因张彩又名张颖,所以张彩签字为张颖。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催要浸塑费,二被告一直推脱不给,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起算至还款日。证据有欠条一张。被告岳纪康、张彩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二被告未出庭质证,但因被告张彩承认原告的诉讼事实,承认自己又名张颖,欠条上系自己和岳纪康签字,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护栏丝网生意,原告经营浸塑生意,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2015年7月,原告为二被告加工浸塑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截止2015年9月23日,二被告共欠下原告货款161880元,二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浸塑费拾陆万壹仟捌百捌拾元整161880元,张颖岳纪康签字按手印,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因被告张彩又名张颖,所以张彩签字为张颖。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浸塑费,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由被告岳纪康、张彩书写的欠条且被告张彩予以认可,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浸塑费1618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口头订立加工合同后,原告为二被告加工浸塑,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原告浸塑费;但二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浸塑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请求由二被告给付浸塑费应予支持。由于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与二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纪康、张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崔亮浸塑费161880元。驳回原告崔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被告岳纪康、张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