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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学清与钱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清,钱兰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941号原告徐学清。被告钱兰芬。原告徐学清诉被告钱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学清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钱兰芬归还借款2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学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兰芬应归还原告徐学清借款人民币2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钱兰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