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郑旭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份数: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6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郑旭南、王群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郑旭南、王群红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1121执6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俊、郑旭南、王群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郑旭南、王群红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蔚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张凌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