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邰昭林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昭林,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00号原告:邰昭林,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官长衡。被告: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姚建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续萍,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昭林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邰昭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邰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邰昭林撤回对余姚市阿姚皇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