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坤财与被告黄春连、彭日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财,黄春连,彭日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杨坤财,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黄春连,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彭日堃,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财与被告黄春连、彭日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坤财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坤财承担。审 判 长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代理审判员 魏天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