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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乐彪与毛振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乐彪,毛振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236号原告苏乐彪,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青春、许静,虞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毛振川,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乐彪与被告毛振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在被告毛振川未应诉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振川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毛振川的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乐彪撤回对被告毛振川的起诉。审判员 蔡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