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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曹宇诉韩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韩树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495号原告:曹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胜东,男,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树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与被告韩树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曹宇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