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志成与钱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成,钱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394号原告:钱志成。委托代理人:楼建祥律师,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成诉被告钱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志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