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鲁传勇、魏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鲁传勇,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79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殷东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传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魏敏,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传勇、魏敏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00000元,利息47600元、受理费11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95000元,尚欠1639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程序终结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