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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723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朱琼,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甲。原告蔡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光独任审判。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琼,被告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她和任某甲自2011年12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后于11月4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生一子,因早产���折。嗣后,她发现任某甲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经亲友劝说和好。婚后,因工作关系双方基本住在她娘家,但任某甲因与她及家人发生口角搬回自己家居住,期间因赌钱欠下赌债,她念在夫妻情分与任某甲一起归还了赌债。2014年2月4日,她又产下一子任某乙,但令她气愤的是,之前任某甲的异性关系并未了断,在给儿子办百日宴时,她再次发现了任某甲与异性赵某的不正当往来,为此双方再次发生矛盾。为了孩子,她曾试图原谅任某甲,但她发现实在无法忍受任某甲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她已不想再做没有结果的努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她不想再与任某甲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任某甲犯错屡教不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任某乙由她抚养,任某甲依法给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被告任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诉状中的关于他赌钱、与异性有暧昧关系都不是事实,儿子确实由岳母照顾,但他妈每年付1万元的;婚前,他不知道蔡某吸毒,在苏州KTV上过班,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结婚。经审理查明:蔡某与任某甲于2011年12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4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曾生有一子,后夭折,2014年2月4日生儿子任某乙,现随蔡某及其母亲生活,2015年11月底起,双方开始分居。2016年2月24日,蔡某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蔡某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儿子任某乙由任某甲抚养,她支付抚养费。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财产清单、短信记录截屏照片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对蔡某、任某甲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蔡某与任某甲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自主结婚,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儿子和对方考虑,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对蔡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蔡某与任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蔡某已预交),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臻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