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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国军与汤卫东、彭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卫东,王国军,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卫东。委托代理人:杨永康,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华。再审申请人汤卫东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军、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卫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借款合同书”的效力认知错误。二审认为“通常情况下,借条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该认定错误。本案“借款合同书”不能作为通常情况下的债权凭证。“借款合同书”与“借条”记载的还款时间相差一天,“借款合同书”与“借条”均系彭华所写,如果是针对同一出借人,其对一个月的界定应当一致。“借款合同书”与“借条”针对的不是同一出借人,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二审认为还款日期“前后一天的误差是双方对一个月的界定产生分歧”。这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再有,王国军称自己从事紫菜生意根本不是事实。所谓的“借款合同书”系在其118宾馆签订,应提供监控录像。相反,汤卫东对“借款合同书”的形成可以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新的证据。故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发生在王国军、彭华、汤卫东三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及担保的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彭华向王国军借款10万元,汤卫东为彭华的还款进行担保。在王国军出借的10万元款项到期后,彭华未能归还,彭华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汤卫东应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汤卫东认为二审法院对“借款合同书”的效力认知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其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书”不能作为通常情况下的债权凭证,因为“借款合同书”与“借条”记载的还款时间相差一天,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但是,其又不能举证证明隶属于“借款合同书”的借条和隶属于“借条”的借款合同书。汤卫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汤卫东还认为,申请再审时“对‘借款合同书’的形成可以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新的证据”,因“证人出庭作证”,不属于申请再审阶段的新证据,故不予采纳。二审判决在确认一审事实的同时又进行了补充调查。一审判决在还款利息的计算及确认保证人责任方面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其实体处理公正。综上,汤卫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卫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