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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庄卫军与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卫军,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庄卫军。被执行人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穆华雷、徐广芹与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卫军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法院结案。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19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苏士军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