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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34号罪犯吴俊,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吴俊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5818.5元(已赔偿1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改造,受到禁闭处罚一次。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016年1月12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处罚且未履行完毕民事赔偿义务,结合其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