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4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五炳,饶阳县利群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