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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五炳,饶阳县利群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