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乘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妙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大乘饲料有限公司,陈妙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64号原告:广州市大乘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梅山工业区工业路22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4359365-2。法定代表人:梁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太林,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胜,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陈妙基,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大乘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妙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大乘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