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毛金娟、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娟,高春艳,戴和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08号申请执行人:毛金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高春艳,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杭州市下城区鼎燕大酒店业主。被执行人:戴和方,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毛金娟与被执行人高春艳、戴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金娟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4795元、执行费人民币8348元,合计人民币603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