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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燕申请执行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刘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燕,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刘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37号申请执行人肖燕,女,汉族,1964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唐磊,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元华一巷13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武,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燕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佰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刘文武、张波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561922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税长富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