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冯兴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兴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43号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飞泉正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9162-2。法定代表人:兰水明。委托代理人:兰瑞祥,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文喻,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兴贵,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兴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金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云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