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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74号原告管某。被告刘某甲。原告管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管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自行相识、相恋,××××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一子刘某乙。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小事而发生争吵打骂。且被告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游手好闲,对原告也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其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现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毛病我都可以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刘某乙,××××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能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已经恋爱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育有一子,原告所述对被告了解甚少不实。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分歧,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纳,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上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1、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同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一并提交一审法院,逾期视为未上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具体流程,上诉人应当在上诉期内到一审法院立案庭开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并按照下列相关信息交费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本上诉须知具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