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76号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万某,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龙某某,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