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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慧与尹希兵、孙晓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尹希兵,孙晓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418号之一原告张慧。被告尹希兵。被告孙晓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负责人武长奎,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尹希兵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尹希兵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