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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雪、张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王雪与被执行人张婷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