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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伍琴与谢茹冰、毛玉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伍琴,谢茹冰,毛玉凤,唐雪妮,陈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伍琴,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茹冰,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玉凤,巴黎春天化妆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雪妮,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上诉人谢伍琴与被上诉人谢茹冰、毛玉凤、唐雪妮、陈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128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谢伍琴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谢伍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伍琴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伍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谢伍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