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米运金、饶再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米运金,饶再伦,何小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06号申请人米运金,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梅,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饶再伦,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何小惠,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申请人米运金因与被申请人饶再伦、何小惠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饶再伦、何小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米运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饶再伦、何小惠150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逢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