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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宏羽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羽,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135号原告:赵宏羽,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田少君,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赵宏羽与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463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吴振东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