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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申请执行钟培彬、蔡惠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钟培彬,蔡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塘坝草街4号。代表人宋成杰,主任。被执行人钟培彬,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蔡惠琼,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05元、公告费600元,但被执行人钟培彬、蔡惠琼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蔡惠琼的银行存款12173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后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发放案款6273元,余款5900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坝分理处同意被执行人钟培彬提出的还款计划:即在2016年6月底前偿还200000元,余款在2016年12月底前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6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