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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徐军、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霍山县经济开发区霍山大道与一隆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5016771-0。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1525执134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山经济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359320元,现因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霍山经济开发区分理处的存款35932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华审 判 员  杨劲松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