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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3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仲盛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人民陪审员  李绍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贤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