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3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仲盛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人民陪审员 李绍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贤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