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德顺与被执行人田厚兵、包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顺,田厚兵,包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顺,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厚兵,男,汉族,1977年4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包克芳,女,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孔德顺与被执行人田厚兵、包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包克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72.6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