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大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小狮与阮永亮、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狮,阮永良,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叶小狮,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永良,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镇盐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华粉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狮诉被告阮永亮、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狮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永亮、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狮撤回对被告阮永亮、镇江市丹徒区荣炳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叶小狮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