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2131阎增运与唐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增运,唐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131号原告阎增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唐淑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增运与被告唐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增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增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