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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明元与江志友、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元,江志友,陈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660号原告:张明元,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现住沙湾县。被告:江志友,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原住沙湾县。被告:陈文霞,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现在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元与被告江志友、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文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张明元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元撤回对被告陈文霞的起诉。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