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诗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62号李发兴,男,生于1956年5月7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所地: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李诗让,男,生于1946年12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发兴与被执行李诗让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还有其他债务正在审理中,等案件审理完毕后一起处理,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我们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债务审理完毕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