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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黄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理解与适用不同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元审 判 员  程 渝人民陪审员  邹元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