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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孔落华与胡利明、黎少英、吴乐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落华,胡利明,黎少英,吴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孔落华被执行人:胡利明被执行人:黎少英被执行人:吴乐保孔落华申请执行胡利明、黎少英、吴乐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落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