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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自银与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自银,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199号原告郭自银,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黄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自银与被告北京中坤落樱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银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自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