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金娣与何友泉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娣,何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叶金娣,女。被执行人何友泉,男。上列申请执行人叶金娣与被执行人何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友泉存款人民币475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