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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张能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能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671号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21-6,组织机构代码56349636-1。法定代表人周畦,总经理。被告张能杰,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能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