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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载回与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黄载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经营场所:博罗县园洲镇。经营者:陈柱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载回,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邕宁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法定代表人:张城。上诉人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因与黄载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上诉称:本案实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故请求撤销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博罗县园洲镇琼浆玉液酒行所在地为博罗县园洲镇,故原审博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