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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民初第266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身份证号码:×××2781。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717。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于××××年××月××日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性格粗暴,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的工资收入从来都向原告隐瞒,原告即使偶然过问,被告也不予告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投合。婚后,被告对原告长期不理不睬,冷落原告。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在亲人的劝说下撤诉,想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但是,双方在此期间仍无和好的表现。原被告之间长期分居,至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解除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才发现性格不投合,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原被告的夫妻矛盾激化,夫妻关系恶化,原被告从2014年起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4月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后来在亲人的劝说下撤诉,想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但是,双方在此期间仍无和好的表现。2016年3月,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至今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其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燕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