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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杜祥魁与宁伟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祥魁,宁伟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350号原告杜祥魁,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伟建,男,生于1987年5月8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杜祥魁与被告宁伟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祥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伟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史克全位于中牟县世纪广场南侧银榕花园B座7单元6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2.32平方米)房产一套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史克全位于中牟县世纪广场南侧银榕花园B座7单元6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92.32平方米)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宁伟建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