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39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毅与严阿方、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毅,严阿方,李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945-3号申请执行人钱毅。被执行人严阿方。被执行人李培华。钱毅与严阿方、李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湖长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培华给付钱毅借款25万元;严阿方对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严阿方、李培华未履行法定义务,故钱毅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培华所有的浙E×××××奥迪牌小型轿车进行司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6600元,现两执行人就剩余款项与申请执行人钱毅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商初字第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