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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玉庆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庆,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668号原告陈玉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韶宁。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周韶宁。原告陈玉庆诉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退给原告87元。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