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玉庆与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庆,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668号原告陈玉庆,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韶宁。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周韶宁。原告陈玉庆诉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退给原告87元。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