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文环与李忠、王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环,李忠,王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367号原告刘文环,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部。被告李忠,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场部。被告王仕秀,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部。原告刘文环与被告李忠、王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文环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上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香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