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春慧与纪尚尚侵权责任纠纷(2016)鲁0214执7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慧,纪尚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9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慧,农民。被执行人纪尚尚,农民。申请执行人吕春慧与被执行人纪尚尚侵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